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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擊!8月1日起,我國對镓、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製
發布時間:2023-07-04 閱讀量:336 來源:必威官方网站手机網整理 作者:

7月3日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發布公告,表示對镓、鍺相關(guan) 物項實施出口管製,其中包含金屬镓、氮化镓(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等多種形態)、鍺外延生長襯底等。


具體(ti) 公告如下:


商務部 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23年第23號 關(guan) 於(yu) 對镓、鍺相關(guan) 物項實施出口管製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有關(guan) 規定,為(wei) 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批準,決(jue) 定對镓、鍺相關(guan) 物項實施出口管製。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镓相關(guan) 物項。

1.金屬镓(單質)(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8110929010、8112929090、8112999000)。

2.氮化镓(包括但不限於(yu) 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2850001901、3818009001、3825690001)。

3.氧化镓(包括但不限於(yu) 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2825909001、3818009002、3825690002)。

4.磷化镓(包括但不限於(yu) 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等形態)(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2853904030、3818009003、3825690003)。

5.砷化镓(包括但不限於(yu) 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2853909026、3818009004、3825690004)。

6.銦镓砷(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2853909028、3818009005、3825690005)。

7.硒化镓(包括但不限於(yu) 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2842909024、3818009006、3825690006)。

8.銻化镓(包括但不限於(yu) 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2853909029、3818009007、3825690007)。

(二)鍺相關(guan) 物項。

1.金屬鍺(單質,包括但不限於(yu) 晶體(ti) 、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8112921010、8112921090、8112991000)。

2.區熔鍺錠(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8112921090)。

3.磷鍺鋅(包括但不限於(yu) 晶體(ti) 、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2853904040、3818009008、3825690008)。

4.鍺外延生長襯底(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8112921090)。

5.二氧化鍺(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2825600002、3818009009、3825690009)。

6.四氯化鍺(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2827399001、3818009010、3825690010)。

二、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guan) 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xie) 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協議的原件或者與(yu) 原件一致的複印件、掃描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三、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進行審查,並在法定時限內(nei) 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jue) 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四、經審查準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五、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

六、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guan) 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的規定辦理海關(guan) 手續,並接受海關(guan) 監管。海關(guan) 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七、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範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guan) 等部門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商務部 海關(guan) 總署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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