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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發布對部分無人機實施出口管製公告,大疆回應
發布時間:2023-08-01 閱讀量:437 來源:必威官方网站手机網整理 作者:必威官方网站手机網

近日,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jun) 委裝備發展部發布關(guan) 於(yu) 對部分無人機實施出口管製的公告。公告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有關(guan) 規定,為(wei) 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中央軍(jun) 委批準,決(jue) 定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lin) 時出口管製。


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性能指標未達到現有管製指標,但已達到下述指標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最大續航時間大於(yu) 等於(yu) 30分鍾,且最大起飛重量大於(yu) 7千克(kg)或空機重量大於(yu) 4千克(kg),並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一)機載無線電設備功率超過國際民用無線電產(chan) 品核準認證的功率限製值;

(二)攜帶具有拋投功能的載荷或者自帶拋投器;

(三)攜帶高光譜相機,或者攜帶支持560納米(nm)、650納米(nm)、730納米(nm)、860納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譜相機;

(四)攜帶的紅外相機噪聲等效溫差(NETD)小於(yu) 40毫開爾文(mK);

(五)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

1.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於(yu) GB7247.1-2012規定的3R類、3B類或4類激光產(chan) 品;

2.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於(yu) GB7247.1-2012規定的1類激光產(chan) 品,同時可達發射極限(AEL)大於(yu) 等於(yu) 263.89納焦(nJ),參考口徑大於(yu) 22毫米(mm),在5納秒的時間內(nei) 激光脈衝(chong) 最大發射功率大於(yu) 52.78瓦(W);

3.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於(yu) GB7247.1-2012規定的1M類激光產(chan) 品,同時可達發射極限(AEL)大於(yu) 等於(yu) 339.03納焦(nJ),參考口徑大於(yu) 19毫米(mm),在5納秒的時間內(nei) 激光脈衝(chong) 最大發射功率大於(yu) 67.81瓦(W)。

(六)可支持非認證載荷。

“現有管製指標”指的是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jun) 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15年第20號(《關(guan) 於(yu) 對軍(jun) 民兩(liang) 用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lin) 時出口管製的公告》)所規定的技術指標,以及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5年第31號(《關(guan) 於(yu) 加強部分兩(liang) 用物項出口管製的公告》)所規定的技術指標。達到這兩(liang) 類指標的無人機出口應當按照上述公告的要求取得出口許可。

二、在臨(lin) 時管製期間,對指標未達到現有管製指標和第一條規定指標的所有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出口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出口將用於(yu) 大規模殺傷(shang) 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yi) 活動或者軍(jun) 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三、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guan) 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xie) 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協議的原件或者與(yu) 原件一致的複印件、掃描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四、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進行審查,並在法定時限內(nei) 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jue) 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五、經審查準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六、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

七、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guan) 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的規定辦理海關(guan) 手續,並接受海關(guan) 監管。海關(guan) 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八、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範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guan) 等部門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臨(lin) 時管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二年。


對於(yu) 公告的相關(guan) 要求,大疆方麵表示,大疆始終致力於(yu) 設計、開發、製造民用無人機產(chan) 品。自成立之初,我們(men) 一直堅決(jue) 反對將我司產(chan) 品和技術用於(yu) 任何軍(jun) 事或戰爭(zheng) 用途。我們(men) 從(cong) 未設計和製造過軍(jun) 事用途的產(chan) 品和設備,也從(cong) 未在任何國家推銷或銷售我們(men) 的產(chan) 品用於(yu) 軍(jun) 事衝(chong) 突或戰爭(zheng) 。我們(men) 也將嚴(yan) 格遵守中國政府今日發布的無人機臨(lin) 時出口管製政策,確保全麵合規,認真履行企業(ye) 社會(hui) 責任,讓科技更好造福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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